一、事项名称:我要办工伤
二、办件类型:即办件。
三、联办事项:
序号 | 联办事项名称 | 类型 | 实施主体 | 办理结果 |
1 | 劳动能力鉴定 | 行政确认 | 佳木斯市人社局 | 出具鉴定结果 |
2 | 工伤认定 | 行政确认 | 抚远市市人社局 | 确认工伤 |
3 | 市统筹区域机关、事业、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伤保险待遇核定 | 行政确认 | 抚远市市社保局 | 确定工伤待遇 |
四、办公地点及受理窗口
现场提交途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人社局窗口
五、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六、承办科室及咨询电话
(一)抚远市人社局 咨询电话:0454-2132800
(二)抚远市社保局 咨询电话:0454-2132668
七、监督科室及投诉电话
抚远市人社局
监督科室:抚远市人社局办公室 监督电话:0454-2132612
八、办理时限
(一)工伤认定: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二)劳动能力鉴定: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三)市统筹区域机关、事业、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九、申请条件
(一)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 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自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一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二)工伤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三)市统筹区域机关、事业、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伤保险待遇核定
1.门诊、住院费用;
2.鉴定有等级的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解除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4.工亡待遇;
十、材料清单
附后。
十一、联合办理基本流程
附后。
十二、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2:工伤“一件事”办事流程.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