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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办工伤“一件事”办事指南

索引号 23088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43202013167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发文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12-15 成文日期 2020-12-15 09:12
生效日期 2020-12-15 09:12 废止日期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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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项名称:我要办工伤

 二、办件类型:即办件

 三、联办事项:

序号

联办事项名称

类型

实施主体

办理结果

1

劳动能力鉴定

行政确认

佳木斯市人社局

出具鉴定结果

2

工伤认定

行政确认

抚远市市人社局

确认工伤

3

市统筹区域机关、事业、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伤保险待遇核定

行政确认

抚远市市社保局

确定工伤待遇

四、办公地点及受理窗口

现场提交途径:市政务服务中心 人社局窗口

五、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六、承办科室及咨询电话

(一)抚远市人社局          咨询电话:0454-2132800

(二)抚远市社保局          咨询电话:0454-2132668

七、监督科室及投诉电话

抚远市人社局 

监督科室:抚远市人社局办公室      监督电话:0454-2132612         

八、办理时限

(一)工伤认定: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二)劳动能力鉴定: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三)市统筹区域机关、事业、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九、申请条件

(一)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 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自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一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二)工伤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三)市统筹区域机关、事业、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伤保险待遇核定

1.门诊、住院费用;

2.鉴定有等级的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解除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4.工亡待遇;

十、材料清单

附后。

十一、联合办理基本流程

附后。  

十二、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1:我要办工伤“一件事”办事指南.docx

附件2:工伤“一件事”办事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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