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东安村居民区需安置非抵边村鸭南乡富兴村、平原村居民,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市政府对鸭南乡富兴村、平原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抚政征决字〔2023〕03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为抚远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二、征收范围
鸭南乡富兴村、平原村整村进行征收,征收户数116户,征收面积约11327平方米。
三、补偿标准
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执行《抚远市鸭南乡富兴村、平原村整体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四、签订协议及搬迁期限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应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
五、被征收人权利事项
被征收人对抚远市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通告.docx
抚远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