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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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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省通信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规定,电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碍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不得破坏在建和已建的电信设施,并对以上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

  全省光缆被非法强拆千余起

  近年来,我省电信设施从人均拥有基站数量、光纤到户占比、网络覆盖范围、信息化应用水平等指标看,仍然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在中部八省排在后位。

  我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也存在建设难、进场难、选址难、保护难、服务难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建设难。电信设施特别是基站建设与保护面临的社会氛围不够好。社会公众对电信设施建设和运行缺乏正确认知,往往以电磁辐射、破坏楼体结构等理由阻止基站等电信设施建设,甚至恶意破坏已建成的电信设施;选址难,电信设施建设缺乏统一规划,且没有纳入城乡建设等相关规划,电信设施建设的统筹性、协调性不够强;进场难。阻碍电信设施建设行为时有发生,相关单位和个人违规收取接入费、进场费等费用;保护难,是相关单位和个人阻止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场维护电信设施、破坏甚至盗窃电信设施的行为经常发生。

  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至今,全省光缆被非法强拆约1069起,基站非法损毁或搬迁491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6246. 2万元;因居民阻挠无法在选定站址建设基站超过1200个,因居民阻挠光纤升级改造导致700个基站未完成建设工作,严重影响了电信服务能力。

  破解阻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今年1月《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作为正式项目进入立法程序。8月2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条例》,并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填补了我省电信立法空白。

  在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方面,目前还有来自于一些党政机关单位的阻力。《条例》规定,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办高等院校等所属建筑物上,以及在公路、铁路、桥梁、机场、车站、地铁、旅游景点、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上,敷设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电信设施,其产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开放,并提供通行便利。其中公共机构和政府全额出资的企业所属建筑物以及政务投资为主的公共设施,应当无偿开放。

  除了党政机关单位,不少居民、物业也以害怕辐射为由阻挠基站建设,今年前5个月,我省被迫拆迁、拆除、签订合同却无法入场建设的站址超过200个,超过60%属于物业及业主阻挠。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条例》指出,取消移动基站建设事前环评。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前对电磁辐射进行检测,并对电磁辐射符合国家标准向社会作出承诺,承诺履行情况应当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检测结果应当在基站建设范围内公示,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任何人不得破坏在建已建电信设施

  《条例》提出,电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碍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不得破坏在建和已建的电信设施。对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电信管理机构或者相关电信设施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举报。个人危害或者损坏电信设施安全的,最高可处以五千元罚款;单位危害或者损坏电信设施安全的,最高可处以十万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小区业主应当配合电信设施建设,为电信设施建设单位进出居民小区进行电信设施建设提供便利,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除施工损坏补偿费以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要求相关方做好配套电信设施建设,提出电信设施安全保护区概念。设置禁止实施危害或者损坏电信设施的行为。包括侵占、哄抢、破坏、盗窃电信设施或者擅自拆除电信设施;在电信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爆破、烧荒、焚烧物品;在电信设施安全保护区内采石、取土、挖沟、掘井、钻探等。

  电磁辐射不符国标基站要依法处理

  明确电信设施抢修“先施工、后报批”原则。电信设施产权人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电信设施抢修时,可以在城市道路、绿地等公共设施上先行施工,并及时通知市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禁止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排他性协议限制电信用户自主选择权。电信设施产权人在电信设施上或者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围墙、栅栏等安全防护设施,保护公众身体和财产安全。对电磁辐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移动通信基站,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电磁辐射是否会影响居民健康?据介绍,辐射分为电离辐射和非电离辐射两种。基站电磁辐射属于非电离辐射。而实际生活中来自电脑、电视、微波炉、手机,甚至手电筒等家用电器的非电离辐射无处不在。只要它没有超过电磁辐射的限值标准,就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国际标准就是针对长期接触制定的,只要检测出的磁场功率数值在安全限值以下,无论暴露度时长是多少都是安全的。根据检测,手机信号越好,辐射反而越小。

  小区建基站半数以上业主同意才行

  对于在居民小区民用建筑物上开展电信设施建设,是否应当得到建筑物业主的同意?据介绍,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是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

  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及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等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另《条例》明确规定,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在公共机构所属建筑物以外的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电信设施的,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使用费标准由省电信管理机构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可以考虑借鉴上海经验,省政府统一制定使用费支付标准,费用纳入“房屋维修基金”,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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