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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健康扶贫集中救治9种大病 实行按病种收付费“省级最高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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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省卫计委联合省扶贫办、省物价局、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下发我省开展健康扶贫集中救治9种大病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收付费最高限价参考标准(暂行)的通知,以切实减轻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大病患者的疾病痛苦及医疗费用负担,提升农村贫困人口患大病集中救治的获得感,为农村因病致贫返贫人口脱贫提供健康保证。

通知规定,为实现到2018年底前,对我省健康扶贫综合管理系统中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中患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等9种大病患者进行集中救治,对上述9种疾病实行按病种收付费。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补充保险及政策兜底保障等制度的衔接保障作用,降低患者实际自付费用。鼓励各地可结合实际需求、医疗服务能力、医保基金保障水平及政策兜底保障等因素,扩大专项救治的人群及病种范围。

通知要求,发挥大病集中救治组织协调。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实施大病救治工作,指定县级医院专科医生团队按病种“一对一”帮扶治疗,在力争本级治疗的前提下,负责上转治疗和下转康复的联络、指导和医疗费用结算;强化医疗服务质量控制。各级健康扶贫集中救治定点医院要强化医疗服务质量安全意识,按照相关病种临床路径要求,规范临床诊疗行为,开展按病种救治医疗服务质量控制及收费管理;加强各级医院对口支援。通过建立健全对口支援协作医院有效机制,切实提升县级(二级)医院服务能力;加快实施按病种收付费。各地卫生计生、物价、人社、民政、商业保险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在省级最高限价的基础上,各地结合实际可适度下浮,明确按病种收付费的标准;严格实行“一站式”结算。各地要严格执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结算机制工作方案(暂行)的通知》和《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与救助“一站式结算”实施方案》,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患者在定点医院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结算”。实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对定点医疗机构的预付机制,以减轻定点医疗机构及农村贫困人口的资金垫付压力;确保集中救治信息动态管理。实行9种大病集中救治有关数据信息的动态管理,及时录入我省健康扶贫综合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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