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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市水务局关于生产建设单位履行水土保持法定义务的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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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生产建设单位必须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生态理念,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思路,充分认识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落实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在开展生产建设活动过程中应主动做好以下水土保持工作:

一、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

凡在抚远市行政区域内开办涉及扰动地表,土石方挖填、运移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项目类型见附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抚远市水务局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编制。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抚远市水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技术评审。

(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水利厅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1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抚远市水务局不再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技术评审。

(三)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编制完成后,由生产建设单位申请,向抚远市水务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书(承诺制管理时)。

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10个工作日内,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向抚远市水务局书面报告开工信息。

二、及时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批手续

水土保持方案经抚远市水务局批准后,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抚远市水务局重新批准:

(一)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20%以上的;

(二)挖填土石方总量增加20%以上的;

(三)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横向位移超300米的

长度累计达到20%以上的;

(四)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废弃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表土剥离量减少30%以上、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等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抚远市水务局批准。

三、履行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义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开工前向市税务局依法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矿产资源除外)。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1.20元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矿产资源: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20元计征,开采期间按每吨0.70元征收。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按取土、挖砂、采石量每立方米0.80元征收。

4.排放废弃土、石、渣: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10元征收。

(二)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

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5.建设军事设施的;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四、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单位应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列入工程建设计划;应在生产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完善水土保持设施。

五、严格规范设计和施工管理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按程序与主体工程设计一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作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依据。弃渣场等重要防护对象应当开展点对点勘察与设计。无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项目开工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整个工程管理体系当中,明确水土保持工作机构,落实水土保持工作管理人员,制定水土保持管理制度,主动加强与市水务局的联系和沟通。

工程建设期间,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在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水土保持责任,强化奖惩制度,规范施工行为。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禁止随意占压破坏地表植被;开挖、填筑、排弃的场地应采取拦挡、护坡、截(排)水等防治措施;弃土(石、渣)应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应集中堆放至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按照“先拦后弃”原则做好弃渣防护;土建施工过程应有临时防护措施;施工迹地应及时进行土地整治,恢复其利用功能。

六、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

工程建设期间,生产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施工监理工作。其中,项目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单位应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监理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工程设计文件,对水土保持工程进行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提出质量评定意见。

七、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是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是生产建设单位及时定量掌握水土流失及防治状况、对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过程控制的重要基础。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准备期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应当在每季度第1个月向市水务局报送上一季度的监测季报,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前编制完成监测总结报告。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监测成果应当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期间将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同时在业主项目部和施工项目部公开。水土保持监测实行“绿黄红”三色评价,对监测总结报告评价结论为“红”色的项目,务必整改措施到位并发挥效益后,方可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八、及时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向市水务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对报备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且已向社会公开的生产建设项目,市水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证明。

(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

生产建设单位应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完成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报备材料包括:报备申请函、报备申请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生产建设单位在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时,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1名省水利厅水土保持专家库专家参加并签署意见。报备材料包括:报备申请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三)公开验收情况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对于公众反应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

九、落实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

市水务局负责对全市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包括: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情况的核查。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各项水土保持要求,并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检查采取遥感监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与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等方式,生产建设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监督检查意见,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等,按时完成问题整改并报送整改情况。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生产建设单位是人为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施工单位分别对其技术成果、工程施工过程和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对生产建设中发生的水土保持问题,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依法严肃追究生产建设单位、技术服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同时,实行信用监管。对生产建设单位、技术服务单位、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情形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或者“失信黑名单”,并在水利行业、国家和地方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对水土保持违法失信行为实际联合惩戒和社会监督,让违规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十、水土保持有关法律责任

(一)生产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

1.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2.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3.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违反前款规定,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按照项目征占地面积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生产建设项目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按照项目征占地面积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的下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未及时回覆表土、植树种草、恢复植被或者复垦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生产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对其处整改所需费用二倍的罚款。

(五)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六)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八)在1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生产建设项目类型说明.doc


抚远市水务局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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