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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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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总  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1.2适用范围

1.3工作原则

1.4预案体系

2.应急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部

2.2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2.3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3.监测与预警

3.1空气质量监测与预报

3.2预警分级标准

3.2.1三级(黄色)预警

3.2.2二级(橙色)预警

3.2.3一级(红色)预警

3.3预警发布、升级、降级与解除

3.3.1预警发布

3.3.2预警升级或降级

3.3.3预警解除

3.4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2响应启动

4.3响应措施

4.3.1各级响应的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

4.3.2强制性控制措施

4.4信息公开

4.5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反馈与监督

4.6应急终止

4.7总结评估

5.保障措施

5.1人力资源保障

5.2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5.3应急能力保障

5.4通信与信息保障

5.5经费保障

5.6技术保障

6.附  则

 

抚远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佳木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抚远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臭氧为首要污染物引发的重污染天气除外)的应对工作,对因沙尘暴引发的重污染天气按气象有关规定执行。

1.3工作原则

本预案坚持以人为本与预防为主、属地管理与统一领导、加强预警与提前响应、部门联动与社会参与的原则,有效保障公众健康,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重污染天气能力。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抚远市专项应急预案。

2.应急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部

抚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佳木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由政府市长任总指挥,各分管副市长任副总指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抚远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应急指挥部成员由抚远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和口岸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乡(镇)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及市委宣传部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2.2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和响应工作,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实行统一领导和指挥。

总指挥职责:负责批准发布、降级一级(红色)预警和升级二级(橙色)预警,指挥Ⅰ级应急响应。

副总指挥职责: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总指挥负责批准发布、降级二级(橙色)预警和升级三级(黄色)预警,指挥Ⅱ级应急响应;或经总指挥授权发布、降级一级(红色)预警和升级二级(橙色)预警、指挥Ⅰ级应急响应;其他副总指挥负责组织分管成员单位根据预警等级落实有关应急响应措施。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实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负责预警报批工作。三级(黄色)预警的发布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同时向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报告;二级(橙色)预警的发布、降级和三级(黄色)预警的升级报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总指挥批准,同时向总指挥报告;一级(红色)预警的发布、降级和二级(橙色)预警的升级报总指挥或总指挥授权的副总指挥批准;各级预警的解除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

负责预警通知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预警批准后及时通知各成员单位,汇总、整理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

负责提供预警发布通告和配合宣传。预警批准后及时为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提供预警通告,配合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2.3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各成员单位应依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分预案或执行方案。

抚远生态环境局: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向社会发布空气质量状况;与气象部门会商对未来几日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研判,预判预警等级,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等级开展环境执法巡查、检查;重点检查列入重污染天气梯次限产、停产重点单位名录中的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各类物料堆扬尘防治情况;会同各乡(镇)政府组织实施秸秆禁烧。

市应急管理局: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向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和城市雾霾天气预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修正;向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与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会商研判工作,联合提供预测预警信息。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产业结构调整,严格控制“两高”行业项目审批。

市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会同生态环境部门、住建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梯次限产、停产重点单位名录,明确应急响应优先次序、限产比例和停产启动条件,组织水泥行业实施错峰生产,供暖期实施停产;预警期间,按照不同预警等级,负责督导工业企业制定、启动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梯次限产、停产。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督促各乡(镇)政府落实秸秆综合利用和推进秸秆清理离田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督促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土石方施工工地减少或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工地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监督重点供热单位制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不同预警等级,监督检查供热单位错时错峰起炉,实行24小时供热。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时间、频次;禁止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违规露天燃烧,禁止露天烧烤和沥青熔化作业;监督残土、垃圾运输车辆进行覆盖作业。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导致的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与救治工作,组织开展大气污染导致的疾病预防知识宣传,科学指导公众提高防护能力,及时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疾病等易感人群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管控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按照不同预警等级,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实行区域限行;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路检,对尾气不达标车辆进行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增加公共交通运力,停运尾气超标公交车。

市商务和口岸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销售的商品煤、车用成品油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查禁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

市教育局:负责建立中小学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按照不同预警等级,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应急响应措施,科学安排学生放假及课外活动,普及中小学大气污染防治知识。

市财政局:负责提供环境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资金保障。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环境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信息发布、新闻宣传,协调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和舆论引导、监督。

各乡(镇)政府:组织实施秸秆禁烧、落实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和推进清理秸秆离田工作。

专家组职责: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专家组,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3.监测与预警

3.1空气质量监测与预报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联合会商研判预报机制,根据地理、气象条件和污染物排放状况,遇重污染天气时每日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测预报,增加会商研判预报频次。抚远生态环境局或其授权的监控机构统一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预测预报信息,并不断拓展信息发布渠道,便于公众及时知晓。

3.2预警分级标准

按照《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有关规定,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0以上为空气质量重污染,依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我市重污染天气划分3个预警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三级(黄色)预警、二级(橙色)预警和一级(红色)预警。

3.2.1三级(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小时均值达到500将持续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连续两日6时至20时AQI均值大于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2.2二级(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小时均值达到500将持续16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2.3一级(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将持续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大于3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3预警发布、升级、降级与解除

应急指挥部负责预警的发布、升级、降级与解除信息。

3.3.1预警发布

(1)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

(2)如遇特殊情况未能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3)当监测AQI达到严重污染级别,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4)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5)根据污染严重程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提高1个预警级别批准或报请发布预警信息;

(6)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根据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数据及气象条件变化趋势发布预警;

(7)收到省市发布的区域应急联动预警启动信息时,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3.3.2预警升级或降级

预警升级或预警降级信息发布后,当预测或监测环境空气质量不符合已发布的预警等级条件,需要升级或降级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预警升级、降级审批程序报请批准预警升级或降级,批准后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同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升级或降级信息。

3.3.3预警解除

(1)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根据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数据及气象条件变化趋势分区域逐步解除或全部解除预警。

3.4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未来时段城市气象条件变化趋势、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和地点、AQI指数范围、首要污染物、空气质量级别、预警等级等。

预警获得批准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将预警信息通知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并向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市政府报告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宣传和舆论引导。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提供。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1)当大气污染程度为三级(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大气污染程度为二级(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大气污染程度为一级(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响应启动

根据AQI预测结果发布预警时,由应急指挥办公室通知各有关成员单位立即启动本预案设定的应急响应措施。各有关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发布指令后,要立即组织开展应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由教育部门根据当次预警情况确定。

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应急响应措施实施的组织管理并进行督导检查。

4.3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应在减少对社会、居民生活影响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4.3.1各级响应的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

——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建议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建议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建议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科普知识的宣传。

——建议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员工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4.3.2强制性控制措施

(1)Ⅲ级响应。Ⅲ级响应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10%以上。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燃煤机组和燃煤锅炉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单位要确保重污染天气期间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不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减排措施。

——市工业信息科技局监督和检查污染重点防控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和落实减排措施情况。

——市公安局查禁燃放烟花爆竹;配合劝阻、制止、查处野外焚烧秸秆行为;公告并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在城区内上路行驶(清洁能源车除外);会同抚远生态环境局开展路检,对尾气不达标车辆进行处罚。

——抚远生态环境局开展环境执法检查,检查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各类物料堆扬尘防治、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落实情况;会同各乡(镇)政府组织实施秸秆禁烧。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通知并监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等施工单位启动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室外施工现场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对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2次工地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负责延长1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1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组织开展对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炉灶;禁止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外运;查处露天焚烧落叶、垃圾等废物的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增加白天公交运力,并延长0.5小时夜间收车时间。

——市委宣传部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安排整点时间播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2)Ⅱ级响应。Ⅱ级响应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燃煤机组和燃煤锅炉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单位要确保重污染天气期间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不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减排措施。

——市工业信息科技局监督和检查污染重点防控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和落实减排措施情况。

——市公安局查禁燃放烟花爆竹;组织公安派出所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查禁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殡葬场所除外);配合劝阻、制止、查处野外焚烧秸秆行为。公告并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在城区内上路行驶;会同抚远生态环境局开展路检,对尾气不达标车辆进行处罚。

——抚远生态环境局开展环境执法检查,检查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企业各类物料堆扬尘防治、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落实情况;会同各乡(镇)政府组织实施秸秆禁烧。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监督市重点供热企业,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等施工单位启动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工作;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室外施工现场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对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2次以上工地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市城管执法大队负责延长1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1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组织开展对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炉灶;禁止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外运;查处露天焚烧落叶、垃圾等废物的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增加白天公交运力,并延长1小时夜间收车时间。

——市委宣传部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安排整点时间播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市教育局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

——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和应急值守工作。

(3)Ⅰ级响应。Ⅰ级响应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30%以上。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燃煤机组和燃煤锅炉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单位要确保重污染天气期间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不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减排措施。

——市工业信息科技局监督和检查污染重点防控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和落实减排措施情况。

——市公安局查禁燃放烟花爆竹;组织公安派出所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查禁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殡葬场所除外);配合劝阻、制止、查处野外焚烧秸秆行为;禁止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外运;会同抚远生态环境局开展路检,对尾气不达标车辆进行处罚。

——抚远生态环境局开展环境执法检查,检查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各类物料堆扬尘防治、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落实情况;会同各乡(镇)政府组织实施秸秆禁烧。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供热管理部门指导监督重点供热企业启动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督导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监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等施工单位启动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室外建筑施工现场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对施工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2次以上工地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市城管执法大队负责延长1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1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组织开展对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炉灶;禁止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外运;严肃查处露天焚烧落叶、垃圾等废物。

——市交通运输局增加白天公交运力,早晨提前1小时发车,夜间延长1小时收车。

——市委宣传部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安排整点时间播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市教育局组织实施幼儿园和学校停止组织户外活动、减少上学时间或者放假。

——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和应急值守工作。

——各级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实行错峰下班制度,下午16时30分下班。

4.4信息公开

市委宣传部应及时组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预警、升级、降级、解除信息;抚远生态环境局向社会实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市气象局向社会及时公布气象条件变化情况。

4.5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反馈与监督

应急响应期间,各有关成员单位应于每日15时前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遇重大紧急事项随时报告。抚远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于当日15时前,将预警期间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和未来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因生产安全、民生保障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采取规定的应急响应措施的企事业部门或单位,应于当日15时前书面报请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意。

应急预警期间,举报受理部门要加强值班,24小时受理群众举报。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被举报的违规工地、企业、车辆等进行严厉查处。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的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未按要求采取措施的单位及责任人,督查组要予以通报、曝光,并报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4.6应急终止

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可以终止响应措施。

预警解除后,抚远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要继续跟踪会商预报。应急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应于应急终止次日11时前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处理情况。

4.7总结评估

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当次重污染天气过程、预测研判情况、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预警效果以及应急预案的完备性、科学性、实用性等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总结应对经验,查找分析问题,持续改进不足,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水平。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当地产业结构调整情况,每年定期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修订工作。

5.保障措施

5.1人力资源保障

抚远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环境应急监测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人员保障,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预测预报人员保障,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提供医护应急人员保障。

5.2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抚远生态环境局负责与市气象局联合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

5.3应急能力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预案演练,检验各有关成员单位临场组织召集人、队伍调动、应急处置等应急能力,并根据演练结果组织专家组对应急措施效果、应急程序响应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各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演练评估报告,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予以改进,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开展应急人员教育和培训。

5.4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与各成员单位之间利用办公电话、电子信箱和政府OA系统实现应急信息快速传输。

5.5经费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资金由市政府通过预备费等渠道解决。日常运作保障资金,包括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技术支持和演习等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部门预算。

5.6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为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提供科学技术支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6.附  则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

本预案所称AQI指数(空气质量指数),是指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为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AQI日均值数据。

本预案所称沙尘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

7. 征集时间及对象

(一)征集时间:2022年4月6日至5月6日

(二)征集对象:各相关单位、各社会组织;

8. 征集方式

所提意见建议可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形式提交,并请注明建议人姓名、职业、联系电话及地址。

(一)电话(传真):0454---2150008

(二)投寄地址:抚远市抚远镇迎宾路68号佳木斯市抚远生态环境局202室,邮编156500。

(三)电子邮箱:309398080@qq.com

感谢您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



编辑:武金星    审核:陈雪妍

征集结果:到截止时间为止,未收到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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