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 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未成年人”、“少年”、“青少年” 三个概念的区别是:“未成年人”这一概念从法律上说它是以年龄的划分为标准的,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 。“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青少年”是一个笼统的、习惯性的称呼,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 。
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根本目的: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利,促进其全面发展,使之成为“四有”新人。《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其他任何法律相比,最大的特点是突出了“保护”。
未成年人获得保护的途径:一是家庭保护;二是学校保护;三是国家和社会保护;四是司法保护。
一、依法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之家庭保护篇
家庭保护的含义: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监护和教育的义务及其职责。
做好家庭保护的基本要求:⑴履行监护职责、抚养义务;⑵尊重受教育权;⑶禁止允许或迫使结婚、订婚;⑷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制止吸烟、喝酒等不良行为。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 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二、依法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之学校保护篇
学校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方面。做好学校保护的基本要求:
第一、 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培养各种人才。
第二、 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
第三、 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四、“工读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末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 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 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三、依法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社会保护篇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 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 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的, 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 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 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能够面向中小学生开放的场所和设施: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
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营业性舞厅、酒吧、游戏厅、网吧等。
四、依法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之司法保护篇
司法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保障。
“司法机关”指的是哪些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等 (公、检、法、司)。
司法保护的基本要求:帮助他们在复学、升学、就业中不受歧视。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 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青少年既要自律、遵纪守法,自觉抵制诱惑,又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不仅要敢于,而且要善于同违法犯罪做斗争。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要共同配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国家要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