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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稳定就业农民工将享城镇职工同等社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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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日前下发。按照规划,到2020年,我省城镇失业人员、农民工、新成长劳动力免费接受基本职业技能培训覆盖率达到95%以上;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98%。我省把农业转移人口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按照规划,我省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已经参加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协助其按照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手续。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并按照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允许稳定就业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医疗保险关系无障碍转移,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期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逐步建立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机制,到2017年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推动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及其家属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体系和城镇医疗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及其家属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

  按照规划,我省将加强灵活就业农民工社会保障衔接。允许季节性外出就业的农民工参加就业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凭居住证或在城镇灵活就业的相关证明参加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允许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在城镇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允许灵活就业农民工按属地政策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在就业地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健全完善就业服务网络,免费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权益保护等综合服务。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对农业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农村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具备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的农民工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到2020年累计培训力争达到120万人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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