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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第二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44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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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开奇、刘世铭:        

您提出的《关于抚远市电商创业者食品许可证办理高效化意见》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提案建议,我局制定相关措施。

一是对于无实体门店从事网络食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要求其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食品经营场所,其办公场所或贮存场所可视同经营场所,允许作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场所登记,并以此确定食品经营许可的管辖。

二是明确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住所”为经营者办公场所。无实体门店从事网络食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以个人住所作为办公场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可以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并与个体工商户办理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住所”一致。

三是对于无实体门店个体工商户申请从事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的,实行承诺准营制,并加强对经营者的事中事后监管,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自作出“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其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核查是否与承诺内容相符、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是在疫情防控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每半年对电商创业人员进行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相关要求培训,进一步提升广大电商创业者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效率。

感谢您对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的关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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