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2023〕3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跨省务工交通补助和务工生产奖补发放工作的通知》(黑乡振联〔2023〕32号)和《抚远市2024年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跨省务工交通补助和务工生产奖补政策实施细则》(抚农组字〔2024〕2号)等文件要求,对每年跨省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省内稳定就业2个月以上的脱贫劳动力(不含公益岗),且家庭能够自主发展生产经营的,可由省级衔接资金给予生产奖补,其中跨省就业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省内就业每人每年补助500元,由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
经调查统计,上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2024年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跨省稳定就业9人,省内稳定就业2人,且家中自主发展生产经营,发放外出务工生产奖补10000元。现依据《省扶贫办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将《抚远市2024年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外出务工生产奖补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2024年10月23日至2024年11月1日)。
监督单位:抚远市乡村振兴局
监督电话:12317 0454—2138427
附件下载:2024年抚远市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外出务工生产奖补情况统计表.xls
抚远市乡村振兴局
2024年10月23日
监审:梁宏图 审核: 韦庆昕 编辑:崔锡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