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文件
黑财指(农)〔2017〕154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两大平原”
涉农整合资金省级财政扶贫资金
(发展资金)的通知
有关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水平,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加快脱贫步伐。经省政府批准,现拨付你县(市)“两大平原”涉农整合资金省级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 万元(详见附件)。该项资金列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5扶贫”,按照具体支出情况分列至项级科目,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黑发〔2016〕1号)精神,管好用好砍块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严格执行《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农〔2017〕25号)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总体要求,自主确定扶贫项目(具体资金额度详见附件1)。
二、中省直单位驻村扶贫工作队专项扶贫资金要按照黑财农〔2017〕25号的规定和精准施策的要求,主要用于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特别是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集体领办创办的合作社,带动贫困户发展符合本地精准脱贫规划的增收项目;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具体扶贫项目由驻村工作队与村“两委”共同确定,经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后,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并报省定点驻村扶贫工作办公室备案。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要在所驻村公示公告,接受监督(具体资金额度详见附件2)。
三、各地要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拨付资金,加快支出进度,强化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专项资金拨付后,由你县(市)财政局会同当地扶贫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监督使用,一旦发现违纪违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2017年中省直单位驻村扶贫工作队专项扶贫资金安排意见表.xls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