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2年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22〕18号)文件要求,对每年跨省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省内稳定就业2个月以上的脱贫劳动力(不含公益岗),且家庭能够自主发展生产经营的,可由省级衔接资金给予生产奖补,其中跨省就业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省内就业每人每年补助500元,由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
经调查统计,上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2023年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跨省稳定就业7人,省内稳定就业2人,且家中自主发展生产经营,发放外出务工生产奖补8000元。现依据《省扶贫办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将《2023年抚远市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外出务工生产奖补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2023年10月10日至2023年10月20日)。
监督单位:抚远市乡村振兴局
监督电话:12317 0454—2138427
附件下载:2023年抚远市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外出务工生产奖补名单.xls
抚远市乡村振兴局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