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
主体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现将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可以本单位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列入清单范围的单位,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所属主管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制定。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设置变化情况,有关单位可以向市司法局申请加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由市司法局会同市委编办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三、制定主体确有必要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程序制定。
抚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序号 | 制定主体名称 |
一 | 市政府 |
1 | 抚远市人民政府 |
2 | 抚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二 | 市政府部门 |
1 | 抚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
2 | 抚远市教育局 |
3 | 抚远市工业和科技局 |
4 | 抚远市公安局 |
5 | 抚远市民政局 |
6 | 抚远市司法局 |
7 | 抚远市财政局 |
8 | 抚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9 | 抚远市自然资源局 |
10 | 抚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1 | 抚远市交通运输局 |
12 | 抚远市水务局 |
13 | 抚远市农业农村局 |
14 | 抚远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15 | 抚远市卫生健康局 |
16 | 抚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17 | 抚远市应急管理局 |
18 | 抚远市审计局 |
19 | 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 | 抚远市统计局 |
21 | 抚远市医疗保障局 |
22 | 抚远市生态环境局 |
23 | 抚远市乡村振兴局 |
24 | 抚远市外事办 |
25 | 抚远市商务和口岸局 |
26 | 抚远市营商环境监督局 |
三 | 乡镇人民政府 |
1 | 抚远市抚远镇人民政府 |
2 | 抚远市通江镇人民政府 |
3 | 抚远市乌苏镇人民政府 |
4 | 抚远市海青镇人民政府 |
5 | 抚远市浓桥镇人民政府 |
6 | 抚远市寒葱沟镇人民政府 |
7 | 抚远市黑瞎子岛镇人民政府 |
8 | 抚远市浓江乡人民政府 |
9 | 抚远市鸭南乡人民政府 |
10 | 抚远市别拉洪乡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