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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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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农(种子)罚〔2024〕3号

当事人:于*保、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239005******4013、工作单位和职务:佳木斯市建三江源铎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谷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名称)、经理、住所:前锋农场宝成楼北门市5号、联系电话:180******11                  

当事人销售种子标签与内容不符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抚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2024年6月8日上午接到群众电话举报于*保销售兴粳12号(龙洋2号)水稻种子有问题,然后抚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后随后到达了前锋农场谷和农业经销门店,举报人提供了兴粳12号(龙洋2号)外包装正面,外包装正面印有上方印有商品学仁字样,品种保护:CNA20191006516,品种审定:蒙审稻2023012号,下方为:水稻新品种示范,兴粳12号(龙洋2号),净含量:25KG,五常市民乐水稻研究所,地址:五常市民乐朝鲜族乡文化路,电话:159****7288字样。外包装背面印有品种名称:兴粳12号,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标识。下部包含:特征特性、产量表现、栽培技术要点、注意事项、适宜种植区域、风险提示相关信息。举报群众提供的包装袋内无水稻种子,经于*保辨认是其销售的水稻种子包装。同时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兴粳12号(龙洋2号)种子的包装正面、背面提取第一种业网兴粳12号(龙洋2号)的相关信息与包装信息不一致。包装上无引种备案公告文号,适宜种植区域与引种备案区域标识不符。发现该店涉嫌销售种子标签与审定内容不符,马上对其包装进行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4年6月18日对于*保涉嫌销售种子标签与内容不符案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6月8抚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涉嫌违法人员于*保进行询问,于*保对其涉嫌销售种子标签与内容不符案的违法事实如实供述。经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之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立案审批表、2、执法检查记录表、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4当事人询问笔录、5当事人身份证照片、6种子包装照片、7第一种业网查询信息、8、厂家确认函。

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抚农(种子)罚告听〔2024〕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了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依法当场提出申述、申辩的除外),并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并对违法事实认识深刻,认真整改,办案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取证,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当事人在销售兴粳12号(龙洋2号)种子标签与审定内容不符没尽到审核义务,属于标签内容与审定公告内容不符。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工作,当事人销售兴粳12号(龙洋2号)种子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两万元,依据《黑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基准》的违法程度属于较重处罚情行。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兴粳12号(龙洋2号)水稻种子标签与审定内容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六条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质量指标、净含量;(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五)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六)检疫证明编号;(七)信息代码。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标签的农作物),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罚款7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抚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佳木斯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抚远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8日

编辑:穆洋

审核:张晓蕾

监审:李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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