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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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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农(农药)罚〔2024〕1号

当事人:佳木斯市建三江王永农资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19MA1BUY697Q ;住所(住址):前锋农场周立波1号楼12门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身份证件号码:   232332******2417                

当事人王*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6月5日11时抚远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前锋农场市场检查时发现前锋农场王永农资进门左手边柜台摆放一瓶多·福·克,柜台的尽头悬挂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在仓库西侧墙边摆放一箱零三瓶(每箱20瓶),该药品包装箱为透明包装,(上述药品是指农药)该药品包装正面印有产品名称多·福·克,产品商标为火龙神字样,同时印有红色“限制使用”四个大字,该农药产品包装为黄绿色瓶装,包装规格为500克,包装印有产品名称多·福·克,(总有效成分含量30%,多菌灵含量10%,福美双含量10%,克百威含量10%,剂型:悬浮种衣剂)该农药产品登记号PD20084907,生产日期2023年11月28日该产品为同一批次,(上述所描述药品均为多·福·克),随后执法人员对其农药经营许可证进行核查,该农药经营许可证为黑龙江省建三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农业水务局发放,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马上对其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4年6月5日对涉嫌农药产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同日对王*涉嫌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6月6日抚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人员王*进行询问,王*如实交代进货渠道和进货价格,并对其涉嫌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的违法事实如实供述,依据2024年6月19日抚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对多·福·克产品货值金额认定为512元。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已发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拍摄了相关照片,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了有关书证、物证。当事人在未取得了省级颁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多·福·克(限制农药)属于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行为。经查违反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的事实清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立案审批表,2、执法检查记录表,3、证据先行保存通知书,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5、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6、当事人身份证照片,7、当事人农药经营许可证照片,8、营业执照照片,9、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当事人销售多·福·克农药的来源、数量和销售情况的事实和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当事人基本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放弃了上述权利。

当事人在未取得省级颁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多·福·克(限制农药)属于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工作,并且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没有销售和造成危害农业生产行为后果,依据《黑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基准》的违法程度属于从轻处罚情行。                                     

本机关认为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并拟作如下处理意见:1.没收“多·福·克”(限制农药)24瓶。2.并处罚款10000元。                                            

依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没收“多·福·克”(限制农药)24瓶。                                                           

2. 并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抚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抚远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26日

编辑:穆洋

审核:张晓蕾

监审:李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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