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抚)文综罚字〔2024〕F-000006号
当事人:哈尔滨环球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抚远蓝途分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230833MA1BYFLB9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孙辉
住所(住址等):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抚远市嵩山街115号(东岗区五委)
(违法事实和证据)你(单位)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一案,经调查:2024年06月21日14时21分,抚远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郭彦良(08040621007)、陈星宇(08040621006)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抚远市嵩山街115号(东岗区五委)哈尔滨环球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抚远蓝途分公司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常经营中,负责人孙辉,备案登记证明号:L-HLJ-CJ00049-JMSS-FS0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33MA1BYFLB9K,经营范围为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等,该旅行社证照齐全。发现团号:LT-2024-008,领队证号码:MMG9648J,编号:FE26Z3P80B76,领队为何建军,出境日期2024年6月4日,入境日期2024年6月6日,出境口岸:抚远口岸,入境口岸:抚远口岸,出境团队人数9人,其中:朱亮亮、杨学君、高日权3人签署的《出境团队经贸合同》中第二条第二项,显示:费用不包括:境外的吃、住、交通费用,机场建设费,航空保险费,卫生检疫费,行李保管费和超重行李托运费,以及其他一切境外支出费用。该场所涉嫌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取证,复印团队档案一套共18页,现场取证照片10张,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打印电子出境旅游合同两份(高日权一份;杨学君、朱亮亮一份),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执法人员向哈尔滨环球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抚远蓝途分公司负责人孙辉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执法检查全过程由现场负责人张伟东全程陪同见证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2024年06月21日16时 08分本次检查结束。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佳抚)文综检(勘)字〔2024〕C-000097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哈尔滨环球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抚远蓝途分公司(孙辉)进行执法检查时,该场所的经营状况及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2、《现场检查取证照片》十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哈尔滨环球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抚远蓝途分公司(孙辉)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的行为调查取证情况。
3、调查询问通知书两份,一份负责人孙辉、一份导游何建军,证明调查取证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两份,一份负责人孙辉、一份导游何建军,证明哈尔滨环球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抚远蓝途分公司对高日权、杨学君、朱亮亮三人擅自脱团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违法事实无异议。
5、《营业执照》和《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哈尔滨环球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抚远蓝途分公司(孙辉)的主体资格。
6、孙辉、何建军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孙辉、何建军的身份。
7、何建军导游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导游何建军的身份。
8、哈尔滨环球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抚远蓝途分公司收据复印件一张,证明2024年6月3日现金结算收取团费2400元。
9、《中国公民赴俄罗斯旅游团队名单表》复印件一份,护照复印件两份,出境团队经贸合同3份,游客安全信息卡9份,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打印哈尔滨环球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抚远蓝途分公司与高日权、杨学君、朱亮亮电子合同2份,证明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的行为调查取证情况。
(处罚理由和依据)哈尔滨环球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抚远蓝途分公司在组织出境游过程中发现游客高日权、杨学君、朱亮亮擅自脱团而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九条:“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对哈尔滨环球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抚远蓝途分公司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行为处以1.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辉处以2.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对导游何建军处以3.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暂扣导游证一个月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抚远市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远市人民政府或者佳木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抚远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