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抚远国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230833MA1903CF4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王涛
住所(住址等):抚远市山水家园小区A#000112室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05月28日13时53分,抚远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郭彦良(08040621007)、陈星宇(08040621006)到抚远国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该场所未经营,且法人王涛联系不上(失联)。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调取该场所统一信用代码:91230833MA1903CF4N,法人身份证信息:230407198003040039。经前期调查,该场所涉嫌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取证,2024年05月28日13时 54分本次检查结束。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佳抚)文综检(勘)字〔2024〕C-000096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抚远国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王涛)进行执法检查时,该场所的经营状况及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2、《现场检查取证照片》五张证明执法人员对抚远国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王涛)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行为调查取证情况。
3、《营业执照》(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截取)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截取)证明抚远国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王涛)的主体资格。
4、王涛身份证(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截取),证明王涛的身份。
5、执法人员与王涛通话记录截图2张,与市公安局行函一份(关于协助查询抚远国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王涛联系方式的函),函件签收回执单一份,证明王涛失联。
6、中国银行对账单一份,证明王涛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行为。
(处罚理由和依据)抚远国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应当给与当事人行政处罚。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远市人民政府或者佳木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抚远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