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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抚)文综罚字〔2024〕F-000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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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抚远市中科公考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230883MACPL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张**

住所(住址等):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抚远市正阳路122号(和美现代城1#107室)

(违法事实和证据)你(单位)储存非法出版物一案,经调查:2024年3月29日12时47分,抚远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郭彦良(08040621007)、陈星宇(08040621006)到抚远市中科公考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现场负责人张**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营业执照》(91230883MACPLD****)悬挂在墙。在该场所杂物间、二楼教室内发现2024抚远市事业单位招聘五大领域15本、2024抚远市事业单位招聘学前教育学15本、2024抚远市事业单位招聘法律法规15本、2024抚远市事业单位招聘学前卫生学15本、2024抚远市事业单位招聘学期心理学15本等疑似非法出版物共75本。执法人员要求张**出示出版物发行许可,张**表示并未取得。执法人员对对现场检查情况全程录像并拍照,下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现场负责人张**现场见证执法检查全过程,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4年03月29日 13时 54分本次检查结束。2024年04月01日,我局立案调查。2024年04月23日,抚远市中科公考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张**提供了抚远市中科公考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张**身份证,确认了《现场检查取证照片》、黑龙江省出版产品审读检测中心《鉴定书》黑出审签发〔2024〕15号,对抚远市中科公考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储存非法出版物的事实无异议,并在相关材料上签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佳抚)文综检(勘)字〔2024〕C-000060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抚远市中科公考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证明该场所的经营状况及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2、《现场检查取证照片》五张证明执法人员对抚远市中科公考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储存非法出版物的调查取证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抚远市中科公考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4、张**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张**的身份。

5、《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张**确认了《现场检查取证照片》、黑龙江省出版产品审读检测中心《鉴定书》黑出审签发〔2024〕15号,对抚远市中科公考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储存非法出版物的事实无异议,并在相关材料上签字。 

(处罚理由和依据)抚远市中科公考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储存非法出版物,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应当给与当事人行政处罚。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2.没收非法财物:非法出版物共75本。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抚远市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远市人民政府或者佳木斯市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抚远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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