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
{{ errorMessage }}


{{ errorMessage }}






{{ registerSuccessMessage }}

抚远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抚)文综罚字〔2024〕F-000003号

【字体: 打印 分享

当事人:抚远市星期酒烧烤店(周**)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230883MAD4R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周**

住所(住址等):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抚远市朝阳花园9号楼4单元503 

(违法事实和证据)你(单位)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经调查:2024年1月30日15时08分至2024年1月30日16时03分,抚远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郭彦良(08040621007)、陈星宇(0804062100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抚远市星期酒烧烤店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场所面积约170平方米,卡台12个、大屏幕1个、打碟机器1台、功放机2台、点播电脑1台,该场所悬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统一信用代码:92230883MAD4RY****,未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通过询问法人现场负责人周**了解到该场所办理了《营业执照》,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该场所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2、对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立即停止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3.对法人实际经营者周**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月30日16时03分本次检查结束。以上检查情况由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抚远市星期酒烧烤店现场负责人周**在场见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佳抚)文综检(勘)字〔2024〕C-000005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 2024年1月30日15时08分至2024年1月30日16时03分,执法人员对抚远市星期酒烧烤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未取得文旅部门颁发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等相关情况。

2、现场检查取证照片5张,证明检查现场主要情况。

3、对当事人投资人周**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等相关情况。

4、该场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抚远市星期酒烧烤店经营者是周**。

5、对当事人投资人周**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周**的身份情况。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九条,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责令关闭。 

2024年04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编号为(佳抚)文综罚告字〔2024〕F-00000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拟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责令关闭。截至2024年04月24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关闭。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远市人民政府或者佳木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抚远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4月26日




扫描右侧二维码
在手机打开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