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抚远市惠峰网络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23083309965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樊**
住所(住址等):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抚远市泰山街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12月27日19时12分抚远市公安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惠峰网络0012号机器存在未成年人上网行为,2023年12月27日19时20分,电话告知并将违法行为移交抚远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抚远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郭彦良(08040621007)、王兴华(08040621014)于2023年12月27日19时58分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抚远市泰山街抚远市惠峰网络进行取证调查,该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23480020****,设置上网电脑43台,现场上网21人。执法人员在通过公安局提供未成年人信息、网吧计费系统电脑显示0012号机上网人员信息为“赵**,身份证号230833********021X,上机时间2023年12月27日15时53分”,该上网人员2007年05月21日出生,涉嫌为未成年人。执法人员对现场监控进行拷贝,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全程执法记录。当事人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涉嫌违法行为,并通知当事人到本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2023年12月27日20时09分,本次检查结束。以上情况有抚远市惠峰网络现场负责人陈**在场见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佳抚)文综检(勘)字〔2024〕C-00000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2023年12月27日19时58分至2023年12月27日20时09分,执法人员对抚远市惠峰网络进行调查取证时,发现未成年人赵**在0012号机上网等相关情况。2、现场检查取证照片5张,证明调查取证现场主要情况。3、对未成年人赵**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未成年人赵**陈述个人有关情况(2007年05月21日出生),以及在抚远市惠峰网络缴费上网的情况。4、对当事人现场负责人陈**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上网等相关情况。5、抚远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查询函》复印件1份、抚远市公安局《赵**常住人口详细》原件1份,证明公安部门提供的未成年人赵**的个人信息,确认赵**为未成年人。6、当事人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抚远市惠峰网络为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投资人为樊**。7、当事人投资人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主要负责人陈**身份证复印件1份;樊**出具的《特别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是现场负责人陈**,证明当事人主要身份和权限关系情况。
(处罚理由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伍仟圆整(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抚远市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远市人民政府或者佳木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抚远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