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抚远市抚远镇黄金屋书店(邢**)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230833MA19K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邢**
住所(住址等):黑龙江省抚远市抚远镇黄河路怡园小区1号楼102室
(违法事实和证据)你(单位)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一案,经调查:2023年8月21日16时19分,佳木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马铁男(08040021008)、秦春喜(08040021012)到抚远市抚远镇黄河路怡园小区1号楼102室抚远市抚远镇黄金屋书店,向现场负责人邢**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悬挂在墙。在该场所卫生间内发现人民教育出版社的数学、物理、化学、英语、语文中小学教材。佳木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当场通知抚远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到达抚远市抚远镇黄金屋书店,抚远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曲虹旭(08040621008)、郭彦良(08040621007)到达现场后,对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数学、物理、化学、英语、语文三至九年级中小学教材进行清点,书屋内发现人民教育出版社四年级上册英语5本,六年级下册英语4本,六年级上册英语7本,五年级下册英语10本,五年级上册英语16本,八年级下册物理9本,八年级上册物理23本,九年级全一册物理7本,七年级上册语文10本,九年级下册化学8本,九年级上册化学11本,九年级全一册英语18本,八年级下册英语11本,七年级下册英语5本,七年级上册英语29本,六年级上册英语15本,四年级下册数学2本,八年级上册数学27本,八年级下册数学5本,九年级上册数学9本,七年级上册数学22本,九年级上册语文2本,九年级下册数学4本,八年级下册语文6本,共计265本。执法人员要求邢**出示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邢**表示并未取得。执法人员对对现场检查情况全程录像并拍照,下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现场负责人邢**现场见证执法检查全过程,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2023年 8月21日19 时16分本次检查结束。
2023年08月22日,我局立案调查。
2023年08月23日,抚远市抚远镇黄金屋书店经营者邢**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邢**提供了抚远市抚远镇黄金屋书店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邢**身份证,确认了《现场检查取证照片》、抚远市抚远镇黄金屋书店在售的人民教育出版社四年级下册数学等265本中小学教科书及进货转账记录等,对抚远市抚远镇黄金屋书店(邢**)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事实无异议,并在相关材料上签字。
经依法调查,现已查明事实如下:
1、抚远市抚远镇黄金屋书店(邢**)于2007年03月28日在抚远市注册成立,2017年08月28日重新核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833MA19KY****),经营者是邢**,经营场所位于黑龙江省抚远市抚远镇黄河路怡园小区1号楼102室,经营范围:出售,出租书,影碟,小饰品,学生用品。
2、抚远市抚远镇黄金屋书店(邢**)于2021年05月17日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佳零字第FY***号),法定代表人是邢**,经营地址:抚远市向阳路怡园小区;经营范围:出售,出租书,影碟,小饰品,学生用品;有效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3、抚远市抚远镇黄金屋书店(邢**)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
4、抚远市抚远镇黄金屋书店(邢**)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佳抚)文综检(勘)字〔2023〕C-000091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抚远市抚远镇黄金屋书店(邢**)进行执法检查时,该场所的经营状况及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2、《现场检查取证照片》十五张证明执法人员对抚远市抚远镇黄金屋书店(邢**)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调查取证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抚远市抚远镇黄金屋书店(邢**)的主体资格。
4、邢**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邢**的身份。
5、《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邢**确认了《现场检查取证照片》、抚远市抚远镇黄金屋书店在售的人民教育出版社四年级下册数学等265本中小学教科书及进货转账记录等,对抚远市抚远镇黄金屋书店(邢**)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事实无异议。
(处罚理由和依据)抚远市抚远镇黄金屋书店(邢**)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出版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二)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一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机关吊销许可证:(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处罚内容)综上,参照《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三十一项,建议对抚远市抚远镇黄金屋书店(邢**)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出版物;2、没收违法所得柒佰壹拾伍圆(715元);3、罚款壹万贰仟圆(1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出版物;2、没收违法所得柒佰壹拾伍圆(715元);3、罚款壹万贰仟圆(1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抚远市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远市人民政府或者佳木斯市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抚远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