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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抚)文综罚字〔2023〕F-000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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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抚远市抚远镇红河谷唱吧(杜**)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身份证(230833********001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杜**

住所(住址等):抚远市********

(违法事实和证据)你(单位)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经调查:2023年05月17日14时55分至2023年05月17日16时00分,抚远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王兴华(08040621014)、陈星宇(0804062100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抚远市泰山街8#综合楼抚远市红河谷唱吧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唱吧场所面积约150平方米,地下负一层,卡台7个,包房1个,该场所未悬挂《营业执照》,未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通过询问现场负责人杜**(151****2715)了解到该场所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该场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2.对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立即停止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3.对经营者杜**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05月17日16时00分本次检查结束。以上检查情况由抚远市泰山街8#综合楼抚远市红河谷唱吧现场负责人杜**(151****2715)在场见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佳抚)文综检(勘)字〔2023〕C-00075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3年05月17日14时55分至2023年05月17日16时00分,执法人员对抚远市抚远镇红河谷唱吧进行调查取证检查等相关情况。

2、现场检查及调取视频监控取证照片6张,证明检查现场主要情况。

3、对当事人实际经营者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等相关情况。

4、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向公安局出具的查询函1份,证明实际经营者户籍信息。

5、抚远市公安局户籍管理大队出具的杜**常住人口详细1份,证明经营者杜**身份信息。

现查明,抚远市抚远镇红河谷唱吧的经营者为杜**,当事人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经营场所面积150平方,共设置了7个卡台、1个包房。从2022年8月份开始经营,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消费者要求提供卡拉OK点歌服务。通过现场调取监控视频,视频显示2023年05月13日22点50分,有6名消费者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消费,消费费用现金支付,当事人记不清具体消费金额,执法人员无法对非法所得进行确定。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依法责令关闭。 

2023年07月24日,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过程中,执法人员宣读了当事人权利之后,当事人杜**拒绝签字,在司法局工作人员见证下,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留置送达了编号为(佳抚)文综罚告字〔2023〕F-000010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拟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截至2023年08月01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关闭。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远市人民政府或者佳木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抚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抚远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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