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抚远市抚远镇金麦霸歌厅(李**)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230833MA1C01****);身份证(232126********307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李**
住所(住址等):抚远市********
(违法事实和证据)你(单位)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经调查:2023年05月18日16时04分至2023年05月18日18时33分,抚远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郭彦良(08040621007)、白玲(08040621009)、王兴华(0804062101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抚远镇泰山街8#综合楼抚远市抚远镇金麦霸歌厅日常检查时,发现该歌厅场所面积约120平方米,地下一层,卡台6个,该场所悬挂《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92230833MA1C01****,显示经营者是李**,未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通过询问现场负责人赵**了解到该场所场办理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与赵**夫妻关系,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该场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2.对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立即停止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3.对现场负责人赵**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对《营业执照》经营者李**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05月18日18时33分本次检查结束。以上检查情况由抚远镇泰山街8#综合楼抚远市抚远镇金麦霸歌厅现场负责人赵**(230119********1929/189****5868)在场见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佳抚)文综检(勘)字〔2023〕C-0008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3年05月18日16时04分至2023年05月18日18时33分,执法人员对抚远市抚远镇金麦霸歌厅进行调查取证检查等相关情况。
2、现场检查及调取视频监控取证照片11张,证明检查现场主要情况。
3、对当事人现场负责人赵**、实际经营者李**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等相关情况。
4、该场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抚远市抚远镇金麦霸歌厅经营者是李**。
5、当事人现场负责人赵**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赵**的身份情况。
5、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向公安局出具的查询函1份,证明实际经营者户籍信息。
6、抚远市公安局户籍管理大队出具的李**常住人口详细1份,证明实际经营者李**身份信息。
现查明,抚远市抚远镇金麦霸歌厅的经营者为李**,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230833MA1C01****,经营范围及方式为歌厅娱乐服务、酒水、食品销售。当事人没有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经营场所面积120平方,共设置了6个卡台,从2020年1月份开始经营,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消费者要求提供卡拉OK点歌服务。通过现场调取监控视频,视频显示2023年05月07日21时57分现场4名顾客在4号卡台唱歌、2023年05月10日22时15分现场3名顾客在3号卡台唱歌、2023年05月11日21时25分现场3名顾客3号卡台唱歌、2023年05月12日22时14分现场2名顾客在2号卡台唱歌,因现在消费支付方式均为支付宝或微信,执法人员无法调取详细转账记录,非法所得难以确定。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依法责令关闭。
2023年07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佳抚)文综罚告字〔2023〕F-00001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当事人李**不在现场,现场负责人赵**代签,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拟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截至2023年07月31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关闭。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远市人民政府或者佳木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抚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抚远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