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远市粮食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管理领域 |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粮食流通 | 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 | (一)首次从事粮食收购,对于收购相关规定不熟悉导致未按照规定备案,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县 |
2 | 粮食流通 |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 非主观故意导致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不及时或有错漏,且发现后及时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县 |
3 | 粮食仓储 | 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 (一)首次从事粮食收购,对于收购相关规定不熟悉导致未按照规定备案,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县 |
4 | 粮食仓储 | 粮油仓储单位擅自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名称字样的处罚 | 发现后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县 |
5 | 粮食仓储 | 国有粮油仓储单位违反规定未及时备案的处罚 | (一)首次从事粮食收购,对于收购相关规定不熟悉导致未按照规定备案,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