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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环抚罚 〔2021〕01号 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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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环抚罚〔2021〕01号

抚远市浓江乡抚极春酒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92230833MA1BF4CK1Y

地址: 抚远市浓江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卢**   

我局于2021年4月 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经营者身份证照片、营业执照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计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和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以作为年度生态环境统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的依据。”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5月12日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抚告字〔2021〕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根据违法情节,经佳木斯市抚远生态环境局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的行为处以伍仟元罚款,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行为处以伍仟元罚款,即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或者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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