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环罚〔2021〕1号
抚远市供排水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33130020704M
地址:抚远市东井水源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
公民身份号码 :230833********0016
我局于 2020年 11月 2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未进行手工监测,并未保存原始记录。
以上事实,有抚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抚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抚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 12月7日以《抚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抚环罚告字〔2020〕3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贰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抚远支行户名:抚远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账号: 92300301000567898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抚远市人民政府或者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抚远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抚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