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黑抚交罚【2020】009
当事人 | 个人 | 姓 名 | 王*良 | 身份证件号 | 22028219731223**** | |
住 址 | 抚远市**小区*单元603室 | 联系电话 | 135****2237 | |||
单位 | 名 称 | |||||
地 址 |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0年11月27日14:10分左右,抚远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庄建春、闫洪海在创业道口例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王*良在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吉B94981自卸货车从事营运,已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擅自驾驶道路运输车辆的违法事实。
证据:1、询问笔录 2、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伍佰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抚远市邮政储蓄银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抚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抚远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抚远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2月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