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黑抚交罚【2020】008号
当事人 | 个人 | 姓 名 | 王* | 身份证件号 | 23052119820725**** | |
住 址 | 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利屯 | 联系电话 | 131****3675 | |||
单位 | 名 称 | |||||
地 址 |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0年11月11日14时25分左右,抚远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洪友、杨林林在例行检查中发现,王*所驾驶的黑J29759宇通牌客车(双鸭山—抚远),在抚远市交警部门和抚远市国际客运站通知停班的情况下,擅自发车运营,已构成未按照规定的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违法事实。
证据:1、询问笔录 2、相关证件复印件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壹仟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抚远邮政储蓄银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抚远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抚远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抚远市交通运输局
2020 年11 月18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