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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10月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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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024

抚远市浓桥粮库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33551335077R

      码:23083319670314****

            址:抚远市佳木斯市抚远县浓桥镇

           人:* 

我局于 2020 8 1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院内运粮生产时抽粮机产生噪音 

以上事实,有抚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抚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大写)人民币壹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抚远支行

    名:抚远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号: 92300301000567898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抚远市人民政府或者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抚远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抚远市生态环境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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