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环罚〔2020〕23号
抚远市滨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51082319701001****组织机构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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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抚远市迎宾路加油站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赵*
我局于 2020年 7月 2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未实施自行监测,并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以上事实,有抚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抚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抚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 7月30日以《抚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抚环罚告字〔2020〕2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和第二款“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0年8月22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抚远支行户名:抚远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账号: 92300301000567898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抚远市人民政府或者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抚远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抚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