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环罚〔2020〕22号
抚远市致远东极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33MA18YHEX7L
公民身份号码: 37092319820507****
地 址: 抚远市通江乡将海港加油站北500米处
负 责 人: 卢*
我局于 2020 年 4月 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现场检查发现抚远市致远东极建材有限公司厂区内约2万吨沙料未建设严密围挡或采取有效防尘覆盖。
以上事实,有抚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抚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照片、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材料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大写)人民币壹万壹千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抚远支行
户 名:抚远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账 号: 92300301000567898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抚远市人民政府或者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抚远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抚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