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抚环罚〔2020〕17号
抚远市寒葱沟镇振东废品收购站:
公 民 身 份 号 码:2308331978060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833MA1BR82F3J
地 址:抚远市寒葱沟镇红旗村
负 责 人: 李**
我局于2020 年 4月 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院内2桶废机油露天贮存在院内,没有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抚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抚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抚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抚远支行 户名:抚远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账号: 92300301000567898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抚远市人民政府或者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抚远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抚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