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机制
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水平,使执法队伍走向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执法工作队伍,鼓励执法人员积极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特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条件:
参照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考要求。
第三条 要为符合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充足的学习备考时间,激发公职人员参加考试的积极性。
第四条 对通过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的人员,年底考核时可优先评优评先。
第五条 对通过考试的人员,要积极引导申报公职律师。
第六条 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干警可以担任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
第七条 本机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