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本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日常调阅监督工作,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是指本局局属各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获取的视音频资料,包含原始的视听资料及其备份、刻录光盘等通过存储介质保存的视音频资料。
第二条 本局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以“谁记录,谁保管”为基本原则进行日常妥善保管。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记录和保存部门对涉及单位秘密、职工和读者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记录和保存部门不得擅自复制、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不得擅自删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
第五条 严禁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调取、查看、复制视频监控图像信息。
第六条 任何外单位或个人因需要调取、查看、复制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须书面申请经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记录和保存部门负责人及其分管局领导审核审批同意后方可提供。
第七条 纪委、法制、信访等部门因执法办案、案件审核、执法监督、核查信访投诉等工作需要,可以要求采集资料的部门提供有关执法办案录音录像资料或者通过可视化监督管理平台和网上执法办案系统调阅。
第八条 因对社会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需要向行政执法机关的部门提供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应当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保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调阅工作台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第十条 本制度由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