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远市司法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促进行政执法机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统一要求及《抚远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暂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司法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及其执法人员,对相关领域监督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或者全过程音像记录,所采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和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设备配备与履职需要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严禁配置与行政执法业务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四条 为满足行政监督执法工作需要,按照现有执法科室配备执法记录仪和照相机,保证执法科室配备照相机、录像机、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各一台。
第五条 配备的执法记录仪和照相机,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长时间、不间断进行录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易删改,真实完整。
第六条 配备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其他音像设备,依照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