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
{{ errorMessage }}


{{ errorMessage }}






{{ registerSuccessMessage }}

抚远市2020年中考加分及扣分政策

索引号 230883教育局1294202018161 主题分类 其他,其他内容,
发文机构 教育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0-06-11 成文日期 2020-06-11 14:06
生效日期 2020-06-11 14:06 废止日期 现行有效
打印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中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的要求,2020年我市中考政策性加分为以下八项,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给予加分(具备多项加分条件,不累计叠加,只加最高分的一项)。

(1)七小少数民族加5分。七小民族是:鄂伦春、赫哲、鄂温克、柯尔克孜、达斡尔、蒙古、锡伯族。

(2)华侨、归侨及子女加5分;台胞及子女加5分。

(3)荣立二等功以上复员退伍军人子女加5分。

(4)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因公牺牲、一至四级残疾、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中考时按照当年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5)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军人子女,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和烈士子女,中考时按照当年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6)普通现役军人子女加20分。

(7)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参照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执行。

(8)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招生时加10分录取;烈士警察子女加20分录取。

(9)除以上加分项目以外,如果省、市还有新政策将予以补充。

(10)初中阶段重读生,高中录取时按总分扣除30分后计算。

以上各项加分,由各学校成立专门审查小组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及审查结果在校内公示二周,同时将名单和各种证明、证件报教育局教育股复审。凡具有加分资格的考生,教育局将向全市人民公示,接受监督,实行“阳光招生”。在考试和录取期间或录取后,如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该生录取普通高中资格,并对考生所在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加分项目两次以上者,只加一项、不累计加分。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必须持有抚远市行政区户口。各项加分认定截止时间为6月29日。各校必须把有教育局签字确认的证件材料装进学生档案,不按时到教育局认定,相关材料不装入档案者不予以加分。




扫描右侧二维码
在手机打开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