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抚远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照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现对我市实验学校区域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房屋征收主体:抚远市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抚远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房产估价机构:具有省住建厅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
房屋征收面积:68平方米
房屋征收户数:1户
房屋征收期限:2022年3月16日至2022年4月16日
被征收人对抚远市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抚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2:补偿方式及标准执行《抚远市实验学校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docx
抚远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