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全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佳木斯市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情节较轻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泄密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