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办好民生实事,进一步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减轻群众治丧负担,促进殡葬基本服务普惠性、均等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12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发〔2019〕13号)及佳木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佳政办规〔2021〕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免除对象
(一)抚远市辖区范围内死亡火化的佳木斯市户籍居民;
(二)抚远市辖区内死亡火化的驻佳部队和武警部队牺牲、病故的现役官兵,英模、牺牲的民警,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
(三)抚远市辖区内死亡火化的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社会福利院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以及救助站滞留的流浪乞讨人员;
(四)非佳木斯市户籍但因突发公共事件在抚远市辖区死亡的人员;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无主尸体。
二、免费项目和标准
(一)基本服务免除项目和标准
1.遗体接运费(普通殡葬车,市辖区内接运)200元;
2.遗体存放费(普通冷藏柜50元/天,3天内按实际发生计算);
3.遗体火化费(高档平板火化设备)310元;
4.骨灰寄存费(木质骨灰盒寄存格位1年以内)30元。
依据《关于抚远市殡葬事务服务中心殡葬服务四项基本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抚发改价字〔2021〕36号)文件核准的现行殡葬四项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实际发生服务项目费用予以减免,最高免费额度为690元。治丧人若自愿选择其他服务项目或者更高档次服务而产生的价差,以及非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所产生费用,由治丧人承担。
(二)特殊群体免除项目和标准
为体现军人职业尊崇和褒扬突出贡献群体、保障特殊困难群体免费治丧,对特殊群体免除以下殡葬延伸服务费用:
1.对在抚远辖区内死亡的驻佳部队和武警部队牺牲、病故的现役官兵,英模、牺牲的民警,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免除告别厅使用费;
2.对抚远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对象免除保障类骨灰盒110元(放弃保障类骨灰盒的不另行补贴差价),辖区内农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对象的身份认定由分管机构开具证明材料。
(三)异地补贴标准
在佳木斯市辖区外异地火化未享受殡葬四项基本服务费用免除政策的抚远市户籍低保、特困供养对象,以及具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发放一次性丧葬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抚远市当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办理程序
(一)免除程序
抚远市殡仪馆按殡葬基本服务、特殊群体延伸服务项目标准直接减免。治丧人(丧属或法定监护人)凭公安机关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到市殡仪馆领取《抚远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并填写相关信息,提交下列材料:
1.逝者生前户口簿、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
2.《死亡医学证明书》;
3.丧属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4.逝者为驻佳部队现役军人、武警部队官兵的,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英模、牺牲的民警,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需提供相应证件;
5.逝者为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社会福利院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以及救助站滞留的流浪乞讨人员,出具医院、公安、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
6.非佳木斯市户籍但因突发公共事件在抚远市辖区死亡的人员由处置单位提供遗体火化相关材料;
7.无名、无主尸体,应提供由公安部门或卫健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
(二)补贴程序
在佳木斯市辖区外异地火化未享受殡葬四项基本服务费用免除政策的抚远市户籍的低保、特困供养对象,以及具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低保、特困供养对象(抚远市辖区内三个国营农场由分管机构民政部门出具身份认定),治丧人应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一次性丧葬补贴救助,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核发。
四、资金保障
抚远市免除殡葬四项基本服务、特殊群体延伸服务费用和发放丧葬补贴救助所需资金,由市民政局审核,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
本办法适用于抚远市辖区内,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征集时间:2022年1月20日至2月10日
征集对象:(一)各相关单位、社会组织;
(二)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三)社会广大人民群众。
征集方式:电子版材料发送至邮箱13694663741@163.com;
纸质版材料送至抚远市民政局。
征集电话:0454-2132406
编辑:孙永鹏 审核:陈雪妍 终审:郭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