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救助政策
一、申请
(一)凡持有我市城市、农村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待遇。
(二)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家庭收入认定条件
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城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37元,农村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4812元。
三、家庭财产认定条件
(一)城镇家庭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人均不超过15288元,农村家庭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人均不超过9624元。
(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和中型以上农机具;
(三)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四)城镇居民家庭无产权住房或者仅拥有一套产权住房,或者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但家庭成员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人均居住面积;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或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房。
(五)其它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
四、审核审批
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家庭经济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结果进行审批(确认),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给予《不予纳入告知书》,符合条件纳入的给予《纳入告知书》,并将审批(确认)纳入人员进行长期公示。
五、保障政策及发放
(一)低保金。城乡低保标准减去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由市财政部门委托的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银行卡中。
(二)专项救助。
1、医疗救助;
2、冬煤补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户每年111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户每年200元。
3、高龄补贴。凡具有我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老人,可享受高领补贴每月100元。
4 、失能、半失能补贴。本地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家庭中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补贴标准为:失能老人中低保对象失能老人补贴每人每月150元,半失能老人补贴每人每月100元;低保边缘家庭对象中失能老人补贴为每人每月100元,半失能老人补贴为每人每月50元。
5、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享受失能老人补贴的不能享受残疾人重度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8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六、申请人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五)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个人或者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信息,不得隐瞒和虚报,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与核查结果不符,存在故意瞒报、虚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骗取社会救助的,相关信息计入政府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如有瞒报不报,一经发现将停发并追缴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严重的予以一至三倍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低保单人户
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人员、重度残疾人、1-6级伤残军人、定期抚恤的重点优抚对象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保障标准可按照当地人均补助水平+低保金加发计算。重病人员是指已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或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八、动态核查
乡镇人民政府对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根据变化及时增发、减发、停发。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乡镇人民政府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内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在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度。
低保边缘家庭救助政策
一、申请
(一)凡持有我市城市、农村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低于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待遇。
(二)申请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家庭收入认定条件
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城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637元至956元之间,农村家庭人均月收入在401元至602元之间。
三、家庭财产认定条件
符合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条件。
四、享受政策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家庭中的重病、重残、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可享受医疗救助;家庭发生特殊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助;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高龄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失能、半失能补贴。
特困供养政策
一、认定条件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三)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四)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二、申请受理和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审核审批程序依照低保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办理。
(三)社区(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三、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规定;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临时救助政策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灾型救助对象,
支出型救助对象包括:
(一)因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及国家统招中专、大专、本科等教育阶段,在入学过程中,教育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疾病治疗、残疾照料等必要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在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农房恢复重建过程中,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建房面积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收入群体、建档立卡贫困户。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造成基本生活 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形。
支出型救助对象的认定,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人均家庭货币财产为低保家庭人均货币财产的1.5倍以内,其他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
急难型救助对象包括:
(一)家庭或个人遭受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二)家庭或个人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可能危及公民生命、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因灾型救助对象包括: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 落实应急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有严重困难的。
二、救助程序
(一)一般程序。支出型救助对象一般使用于一般程序,因灾型救助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救助程序。
(二)紧急程序。急难型救助对象一般使用于紧急程序。
申请人可在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确认)流程参考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确认)流程。
紧急程序可采取“先行救助”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简化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在急难情形缓解后10日后,补齐相关手续。
三、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原则上每人每次救助金额参照1-3个月的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原则上每人每次救助金额参照1-6个月的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三)因灾型救助对象,经有关部门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原则上按照政策规定落实救助。
(四)救助对象困难情况特殊,涉及政府部门较多,应按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要求,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综合运用各项救助政策,可适当提高救助金额。
城乡一体化
根据《关于我省部分地区农村低保(特困供养)标准参照城市低保(特困供养)标准执行的通知》黑民规〔2019〕26号、《抚远市农村低保(特困供养)标准参照城市低保(特困供养)标准执行的方案》抚扶组办联发〔2020〕1号等文件规定,抚远市实行“城乡一体化”政策,户籍地为抚远市且长期居住(一年)的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时,按照抚远市城市低保(特困供养)标准确定其是否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户籍在抚远市但不长期(一年)居住的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时,按照省民政厅农村低保(特困供养)标准进行认定。
抚远市社会救助审批(确认)权下放乡镇
根据《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办法〔2020〕42号,《佳木斯市下放社会救助审批(确认)权工作实施方案》佳政办发〔2021〕6等文件规定,抚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抚远市社会救助审批(确认)权下放乡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政发〔2021〕10号,经市政府授权,签订权力委托清单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低收入家庭认定、临时救助的社会救助审批(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实施。乡(镇)承担社会救助审核、审批主体责任,民政局承担社会救助政策落地落实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实现救助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的分离,提高工作办事效率。
低保金加发政策
根据《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办法〔2020〕42号文件规定,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1-4级伤残军人)、重病患者、老年人、未成年人、军烈属、在乡复原老军人加发低保金的15%,抚远市低保标准为637元/人月,加发低保金为96元/人月。
社会救助专项救助简介
我省社会救助体系为13+1+N(13项救助制度+社会参与+覆盖所有困难群体),以基本生活救助制度为基础,以专项救助制度为支撑,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社会救助格局。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包含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临时救助。专项救助:医疗救助制度(医疗保障部门)、教育救助制度(教育部门)、住房救助制度(住建部门)、就业救助制度(人社部门)、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应急部门)、取暖救助制度(民政部门)、健全殡葬救助制度(民政部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公安部门)、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政法部门)。
民政局监督举报电话:0454-2132406
附件下载1:《抚远市社会救助审批(确认)权下放乡镇工作实施方案》抚政发(2021)10号.pdf
附件下载2:《抚远市临时救助工作规范(试行)》抚政规(2021)4号.pdf
附件下载3:《抚远市农村低保(特困供养)标准参照城市低保(特困供养)标准执行的方案》抚扶组办联发(2020)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