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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所需要件的公告

索引号 230883市政府办公室125020181506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28
发文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8-09-04 成文日期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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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 第55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储存设施)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备注:其中的第三项要求的资格证书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需到佳木斯市培训机构培训,并通过佳市安监局考试获得。考取相关证件大约需1至2个月。(培训机构:佳木斯技师学院,地址佳市长安西路625号公共实训楼B区305室,联系人,贾康,联系电话8678058;抚远市安监局培训业务咨询电话:0454-2131387)

抚远市安监局

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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