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远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7〕31号)文件要求,决定从2017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由原来的600元/月调整为660元/月。
二、调整后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调整后,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依据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抚远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