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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抚远市城乡居民缴纳2018年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索引号 230883医疗保障局124320171748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10
发文机构 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抚社医发〔2017〕10号
发布日期 2017-11-28 成文日期 2017-11-28 15:11
生效日期 2017-11-28 15:11 废止日期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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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社医发〔2017〕10号 

 

于抚远市城乡居民缴纳

2018年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城乡居民:

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抚远市于去年末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进行整合,2018年1月1日起将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根据抚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远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抚政规〔2017〕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做如下通知: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预缴费制度每年缴费一次。每年10月1日至12月25日为缴费期(法定节假日除外),收缴下年度个人参保费用,缴费次年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在规定缴费期之后参保的,其个人缴费部分和各级政府补贴部分均由个人承担。

二、城乡居民参保范围为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城镇非从业居民、农村居民、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新生儿等)。

三、2018年度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210元。

四、原城镇居民已缴纳2018年度个人缴费180元的,需在缴费期内补缴30元,达到210元标准。

五、低保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免缴医疗保险费,但需要所在的村委会与民政、扶贫办核准后,提供准确的姓名,身份证号, 在缴费期内按时参加保险,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组织、基金征缴和政策宣传工作, 以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为单位,负责办理城乡居民的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医疗保险费代收代缴等工作。

七、市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所属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组织在册学生、幼儿的参保工作,以学校和幼儿园为单位,负责办理在校学生和在园儿童的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医疗保险费代收代缴等工作。

八、2018年1月1日起统一使用社会保障卡,请广大城乡居民及时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信息中心,办理社会保障卡。咨询电话:0454-2173050。

九、缴费地点:

1、户籍在村里的城乡居民到所在村委会缴费;

2、抚远市区内原来参加新农合的居民仍到所在的社区居委会缴费;

3、抚远市区内原来参加城镇医保的居民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一楼大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窗口缴费,咨询电话:0454-2137761。

请城乡居民看到通知后,积极到所在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学校、幼儿园等地参保缴费,并相互转告。

抚远市社会医疗保险局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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