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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公告

索引号 23088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432024132898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发文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07-04 成文日期 2024-07-04 16:07
生效日期 2024-07-04 16:07 废止日期 2024-08-01 17:08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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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8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将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24年1月1日起,为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1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按本人2023年月基本养老金的0.92%增加。

(三)适当倾斜:在上述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标准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1.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年满70-7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7元,三类及以上地区每人每月增加9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平均水平。

三、资金渠道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切关怀。各地、各单位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调整工作平稳进行,于7月31日前将新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抚远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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