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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失业保险稳岗反还政策的公示

索引号 23088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432024132896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发文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06-04 成文日期 2024-06-04 16:06
生效日期 2024-06-04 16:06 废止日期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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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助力企业稳定就业、减轻负担,将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这一政策旨在通过返还失业保险金的方式,激励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一、返还对象

2023年度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二、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

三、申请流程

稳岗返还基金采取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工作人员会及时告知,企业提供对公账户信息即可,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劳务派遣单位需主动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

温馨提示: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报送账户信息,以便收取稳岗返还资金。

四、稳岗资金用途

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稳定就业岗位及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等。

联系电话:0454—2132668

 

抚远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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