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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通告

索引号 23088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432022117113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发文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07-11 成文日期 2022-07-11 15:07
生效日期 2022-07-11 15:07 废止日期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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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和个人: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好特困行业纾困政策落实,根据《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和对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22〕10号)和《关于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22〕12号)要求,现就我市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缓缴期限

(一)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按月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

(二)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为重点的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具体行业见附件一),可以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3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可自愿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实施程序

(一)申请条件

实施范围中规定的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是指申请缓缴前三个月内出现中高风险疫情的县(市、区)。符合条件行业所属的困难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是指申请缓缴的前一个月处于亏损状态或之前三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

(二)行业类别和单位划型

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的企业所属行业按照《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和对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22〕10号)和《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附件)执行;中小微企业类型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等规定的划型标准执行。

(三)工作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本着方便、快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原则审核。采取网上申请与窗口受理相结合经办方式,简化程序,对自愿申请缓缴企业出具符合缓缴条件的书面承诺(附件二)后,可先行享受缓缴政策。申请缓缴企业应恪守诚信,亏损月份财务报表要留存备查。对作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补缴费款

(一)企业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款最迟于企业申请的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缴清,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逾期未缴清的,将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补缴期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

(二)职工在参保单位缓缴期间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或申请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单位应先为其一次性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再按照相关注销流程办理。

四、待遇处理

职工在参保单位缓缴期间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或申请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由参保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该职工对应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办机构需撤销原缓缴计划,办理个人补费业务后,重新将新缓缴计划传递税务部门。

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申请方式

企业通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下载填写承诺书,提出申请,并在缓缴申请页面选择缓缴属期后,拍照或扫描上传承诺书,提交经办机构审核。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登录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http://60.219.211.82:31000/server)

工伤、失业保险登陆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https://www.renshenet.org.cn/sionline/loginControler) 

咨询电话:抚远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0454-2132668

办理地址:抚远市政务服务中心  社保窗口

 

附件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docx

附件二:缓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docx



抚远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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