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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黑龙江省诊所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230883市政府办公室12332021112620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发文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07-20 成文日期 2021-07-20 19:07
生效日期 2021-07-20 19:07 废止日期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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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黑龙江省诊所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医疗领域“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医保局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意见》(国卫医发〔2019〕3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制定了《黑龙江省诊所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意义

适时出台诊所备案管理办法,对诊所的设立进行了改革创新,对于引导并促进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我省审批制度改革和诊所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能够更好满足我省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是总则,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诊所包含的类型及各类型诊所的备案及监督管理权限。

第二部分是备案和执业,明确了诊所备案和执业应具备的条件、不同类型诊所的备案权限和流程以及诊所的命名原则,提出诊所备案所需提交的材料种类及要求。

第三部分是监督管理,明确了各区、县(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的具体范围及管理规定。

第四部分是附则,明确了本办法未规定和已设置的诊所,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诊所,中外合资、合作和港澳台资诊所的备案管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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