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远市选聘物业监督员公告
为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延伸物业管理监督的触角,扩大物业管理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形成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合力,市委组织部、市住建局决定在全市开展选聘物业监督员工作。现将选聘物业监督员相关事项如下:
一、物业监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二)熟悉《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热心支持物业服务质量监督、住宅小区建设工作,具有较强正义感,在住宅小区内具有较高威望;
(三)具有较强奉献精神,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物业监督员工作职责
协助所在物业管理区域业委会(物管会)开展物业监督工作,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
(一)及时了解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物业服务收费、环境卫生、房屋使用、小区绿化等方面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所在社区反映;
(三)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发现有损坏现象,通过手机随手拍照片反馈社区进行处理或通知有关部门进行维修保养,并监督问题处理情况;
(四)协助业委会(物管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健康文化活动;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宣教、执法活动;
(五)监督小区公共区域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质量,对物业维修维护进行全程监督;
(六)参加其他物业监督活动。
三、物业监督员工作纪律
(一)保守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不得以权谋私或妨碍行政机关正常的公务活动,不得损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以物业监督员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
(四)正确使用“抚远市物业监督员标识”,不得转借或者用于非物业监督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条款。
四、物业监督员工作方式
物业监督员采取分散工作与集中工作相结合的办法,工作性质为义务监督,免费提供意外保险,无工作报酬,参与社区基层治理积分制,可根据积分兑换奖励。具体工作方式如下:
(一)市委组织部负责物业监督员组织管理工作,各乡镇党委作为二级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监督员组织管理工作,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日常联络、协调和指导工作,其他市直部门依据职权进行业务指导;
(二)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携带“抚远市物业监督员”标识(徽章和工作证);
(三)监督员将反映的问题报送社区,由抚远镇统一汇总上报至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集中协调转派相关单位处理,处理结果由社区向监督员反馈;
(四)监督员应对相关部门处理的问题和具体经过详实记录、拍照留证,定期报送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选聘物业监督员程序
选聘工作遵循公开、公正、择优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报名程序
1、报名时间
2024年7月22日至7月31日报名(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报名地点
本次报名为现场报名。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自行下载附表《申报抚远市物业监督员登记表》。填好各项信息后,送至抚远市住建局3楼物业保障中心办公室,地址:抚远市住建局。咨询电话:2122009。
(二)选聘初审
市住建局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报名条件的《全市推荐物业监督员名册》汇总后,报送市委组织部备案。
(三)选聘公示
根据全市物业小区情况,每个小区拟推荐1—3人,人选确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
(四)正式聘任
市委组织部依据选聘的条件、要求,对全市推荐的参聘人员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人员,市住建局将聘任为抚远市物业监督员,颁发“抚远市物业监督员标识”,并在抚远市人民政府官网公示监督人员名单及证件信息。
六、物业监督员的解聘
物业监督员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2年。期满后需要续聘的,重新按照要求和程序办理。到期未续聘即自行解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前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不履行物业监督员职责的;
(三)违法行使物业监督员监督权或利用监督权谋取私利的;
(四)因住址搬迁、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监督员的;
(五)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监督员的情形。
监督员在聘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的,应当由本人向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请所在社区代为申请。监督员在聘期内辞职或者被解聘的,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解聘公告,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抚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19日
详见附件:申报抚远市物业监督员登记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