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通告适用于抚远东极机场的净空区域保护、规划用地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
第二条 抚远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负责组织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水务局、气象局、供电公司、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机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通告。
第三条 本通告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根据民航技术标准规定的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的要求划定,用于保证民用航空器在机场起飞和降落安全的空间范围。
东极机场位于抚远镇东南19公里处的浓江乡创业村、浓桥镇建胜村区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55公里区域范围内。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开展的建设项目,应审核其是否符合机场净空保护的要求,并依法征求中国民用航空佳木斯运行办机场处意见。抚远市人民政府组织机场管理机构及自然资源局每年(上半年)至少协调一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解决。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净空审核:
(一)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标高的;
(二)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低于机场标高、但对机场电磁环境和无线电台(站)信号有影响的。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除使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外,不得突破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拟使用遮蔽原则时,可对遮蔽物进行现场踏勘复核。
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不得通过调整飞行程序和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放宽障碍物高度限制。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 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净空审核:
(一)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出原地面标高30米(含)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含)的;
(二)拟建建(构)筑物超过参考高度,可能对机场仪表飞行程序超障高度存在影响的;
(三)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拟建建设无线电台 (站)、热电厂烟囱、11万伏及以上高压输电线路、风力发电机、核电厂、大型工科医设备、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海上钻井平台等设施设备的;
(四)实施雷达管制或ADS-B监视管制运行的,在监视引导区域内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超过该监视引导扇区内控制障碍物标高的。
对于距机场跑道中心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内未纳入自然资源局审批的通讯铁塔、广告牌等,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相关审核机制。
在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区域外、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55公里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净空审核:
(一)拟建建(构)筑物超过参考高度,可能对机场仪表飞行程序超障高度存在影响的;
(二)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拟建建设无线电台 (站)、热电厂烟囱、11万伏及以上高压输电线路、风力发电机、核电厂、大型工科医设备、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海上钻井平台等设施设备的;
(三)实施雷达管制或ADS-B监视管制运行的,在监视引导 区域内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超过该监视引导扇区内 控制障碍物标高的。
抚远市自然资源局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时,应要求其产权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同时向民航佳木斯运行办机场处及抚远东极机场提供必要资料。
第五条 机场基准点圆心半径55公里范围外,监视引导区域内,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超过该监视引导扇面内控制障碍物标高的,不需净空审核,仅需所在地政府规划部门及时告知民航地区管理局,由民航地区管理局通报相关空管单位。
第六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竣工验收时,机场管理机构可以对建(构)筑物高度进行复核。如发现超过原审批高度,影响飞行安全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七条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擅自对空炮射;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或者反光物;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十)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第八条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放养牲畜。
第九条 机场扩建时,由市政府对外发布通告。通告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发布,并在机场周边地区张贴。
机场扩建通告发布前,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已经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机场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机场扩建通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市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设置该障碍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机场的净空状况,发现新增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灯光或其他障碍物体时,应立即通报市政府,市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驱赶或其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支持,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 气象局依法审批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毗邻地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施放范围时,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
升放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发生非正常运行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的,升放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刻报告气象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障碍物标志、标志物和障碍灯应保持有效性。机场管理机构在巡视检查中如发现障碍物标志、标志物和障碍灯失效,机场管理机构有权责令相关部门限期对失效障碍物标志、标志物和障碍灯进行整改。如不能及时整改,机场管理机构将联合当地政府或市执法部门,对其行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通告所称机场规划用地保护范围,是指根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划定的,预留作为机场远期发展所需的用地保护范围。
第十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场规划用地保护范围纳入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统一管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机场总体规划以及净空保护要求对规划用地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在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场规划用地保护范围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不符合机场总体规划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当立即通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本通告所称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机场及其周围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划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地域和空间范围。
抚远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包括抚远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以下简称台站保护区)和抚远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以下简称飞行保护区)。
(一)抚远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该保护区域为长方形。其长度从机场跑道中心分别沿着机场跑道中心线东北方向延伸0.5公里,西南方向延伸1.9公里,总长度为4.9公里,宽度为1公里,面积共计4.9平方公里。如下图所示:
图1:台站保护区
(二)抚远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主要保护航空器上升下降过程中的电磁环境。根据《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和《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确定抚远机场的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为两个半圆和一个长方形合成。东北部的半圆以跑道东北端中心为圆心,半径为10公里,西南部的半圆以跑道西南端中心为圆心,半径为10公里。长方形位于两个半圆之间,长度为20公里,宽度为2.5公里。如下图所示:
图2:飞行保护区
第十八条 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以外设置的各类与无线电有关的设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执行,其产生的电磁辐射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构成干扰。
第十九条 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设备的,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在审核无线电设台申请时,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时,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
第二十条 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可能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电气化铁路)、公路、无线电发射设备试验发射场;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修建其它可能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以及进行可能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第二十二条 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对机场电磁环境进行监控。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现干扰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现象,应当及时通报市无线电主管部门,并配合市无线电主管部门迅速采取措施,查明干扰源。在干扰排除前,造成干扰的相关设备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 如违反本通告规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抚远县人民政府关于抚远东极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抚政办发〔2015〕1号)同时废止。
图片解读:http://www.hljfy.gov.cn/Government/4/258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