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
{{ errorMessage }}


{{ errorMessage }}






{{ registerSuccessMessage }}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230883生态环境局1217202413362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构 生态环境局 发文字号 佳环罚〔2024〕抚远04号
发布日期 2024-11-19 成文日期 2024-11-15 13:11
生效日期 2024-11-15 13:11 废止日期 2027-11-19 13:11 废止
打印

抚远市新世纪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23083370********

地址:抚远市抚远镇嵩山街

法定代表人:王**

我局于2024年8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抚远市新世纪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厂区东北侧燃煤露天堆放1232立方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一份(提供时间:2024年8月27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勘察平面图一份。(提供时间:2024年8月27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提供时间:2024年8月27日、提供单位:抚远市新世纪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企业性质);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提供时间:2024年8月27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5.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提供时间:2024年8月29日、提供单位:抚远市新世纪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企业授权委托信息);

6.测量计算检验报告一份(提供时间2024年8月27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永红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抚远分公司,证明内容:煤堆体积数为1232立方米);

7.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提供小微企业证明一份。(提供时间:2024年8月27日提供单位:抚远市新世纪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企业规模);

8.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一份,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一份。(提供时间2024年9月2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抚远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位于为二类功能区);

9.《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一份(提供时间:2024年8月28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整改情况);

10.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确认书一份,(提供时间2024年8月29日、提供单位:抚远市新世纪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有补救措施);

11.环保行政处罚辅助计算结果表一份(提供时间:2024年8月29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违法行为裁量认定);

12.电子执法证复印件一份(提供时间:2024年8月27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2日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4〕抚远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整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贮存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部分落实封闭/设施/措施;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补偿措施(有:开展生态损害赔偿),改正态度(立即、积极),裁量认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贰佰元整(¥27200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5日 

 

监审:王金华

审核:李明远

编辑:李  胜



扫描右侧二维码
在手机打开此页